赵娜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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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-杭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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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某与胡某某交通事故一案

发布者:赵娜律师 时间:2025年01月07日 198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件基本信息

1.当事人信息

1.原告胡某某1997 3 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浙江省义乌市,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、陈阳。

2.被告王某某1995 6 月XX日出生,布依族,住贵州六盘水市,委托诉讼代理人方、张;

3.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公司,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,负责人汪某,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

2.审理过程

1.2020 9 21 日立案,适用简易程序,审判员杨某某 2020 11 4 日公开开庭审理,原告及其代理人、被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、人保财险乌当支公司代理人到庭。

二、案件事实

1.事故概况

1.2020 6 2 00 26 分,王某某醉酒驾驶贵 A0×××× 号车在义乌市长府路与镇前街交叉口与胡某某驾驶的浙 G5×××× 号车碰撞,王某某驾车逃逸,01 30 分返回现场被查获,其血液酒精含量 108mg/100ml

2.责任认定

1.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过错,胡某某无过错。

3.保险情况

1.人保财险乌当支公司承保贵 A0×××× 车交强险、商业三者险 50 万元及不计免赔。

4.车辆损失评估

1.2020 6 9 日,浙江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浙 G5×××× 号车损失为 107128 元,评估费 3800 元。王某某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反驳证据,未被采纳。

三、各方诉求及答辩

1.原告诉求

1.王某某赔偿车辆损失 107128 元、评估费 3840 元及承担诉讼费;人保财险乌当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
2.被告答辩

1.王某某:称未逃逸,已与原告协商私了并交证件,不认可原告委托的鉴定报告,要求重新鉴定。

2.人保财险乌当支公司王某某醉酒驾驶且逃逸,不属于理赔范围,已尽告知提示义务,即使未完全尽到义务,王某某作为驾驶员应熟知法规,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赔。

四、法院判决

1.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某某车辆损失 107128 元,若未按时履行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。

2.案件受理费 477 元、鉴定费 3840 元合计 4317 元由王某某负担。

3.如不服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(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副本)。法院判决依据《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《中华共和国交通安全法》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认定王某某醉酒驾驶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侵权行为导致胡某某车辆损失,虽车辆投保但因王某某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,故损失由王某某承担。


赵娜,泰和泰(杭州)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擅长企业法律顾问,刑事辩护,婚姻家事,知识产权,合同工纠纷。先后处理过浙江省三十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浙江-杭州
  • 执业单位:泰和泰(杭州)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301201911111723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民间借贷、离婚、股权纠纷、合同纠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