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赵娜律师 时间:2025年01月07日 198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1.当事人信息
1.原告:胡某某,1997 年 3 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浙江省义乌市,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、陈阳。
2.被告:王某某,1995 年 6 月XX日出生,布依族,住贵州六盘水市,委托诉讼代理人方、张;
3.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乌当支公司,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,负责人汪某,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。
2.审理过程
1.2020 年 9 月 21 日立案,适用简易程序,审判员杨某某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开开庭审理,原告及其代理人、被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、人保财险乌当支公司代理人到庭。
1.事故概况
1.2020 年 6 月 2 日 00 时 26 分,王某某醉酒驾驶贵 A0×××× 号车在义乌市长府路与镇前街交叉口与胡某某驾驶的浙 G5×××× 号车碰撞,王某某驾车逃逸,01 时 30 分返回现场被查获,其血液酒精含量 108mg/100ml。
2.责任认定
1.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过错,胡某某无过错。
3.保险情况
1.人保财险乌当支公司承保贵 A0×××× 车交强险、商业三者险 50 万元及不计免赔。
4.车辆损失评估
1.2020 年 6 月 9 日,浙江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浙 G5×××× 号车损失为 107128 元,评估费 3800 元。王某某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反驳证据,未被采纳。
1.原告诉求
1.王某某赔偿车辆损失 107128 元、评估费 3840 元及承担诉讼费;人保财险乌当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。
2.被告答辩
1.王某某:称未逃逸,已与原告协商私了并交证件,不认可原告委托的鉴定报告,要求重新鉴定。
2.人保财险乌当支公司:王某某醉酒驾驶且逃逸,不属于理赔范围,已尽告知提示义务,即使未完全尽到义务,王某某作为驾驶员应熟知法规,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赔。
1.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胡某某车辆损失 107128 元,若未按时履行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。
2.案件受理费 477 元、鉴定费 3840 元合计 4317 元由王某某负担。
3.如不服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某法院(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副本)。法院判决依据《中华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《中华某共和国交通安全法》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《中华某共和国保险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认定王某某醉酒驾驶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侵权行为导致胡某某车辆损失,虽车辆投保但因王某某醉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,故损失由王某某承担。